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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摘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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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经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2月30日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移交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报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
(三)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五)企业被降低或取消资质后仍按原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未按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的;
(七)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使用无资格证件人员的;
(八)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九)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时移交图纸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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